查看原文
其他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是否就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易居房产团队 易居房产律师团
2024-08-24
 提示点击上方"易居房产律师团"获得更多实用资讯

编号│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库FC2108总第402|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无预售许可证诉请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款返还,法院怎样处理(之三)

——余某与李某1、李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律解析



【关键词】合作建房 无预售许可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无效 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

【要点提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未能取得所有权而导致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分开的物权法原则,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信息】原告: 余某(上诉人)

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林某(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6日,苏某等十一户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单独或共同取得了位于第4号至第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共占地131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2011年12月28日,李某3、李某1、李某2、罗某与上述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苏某等十一户)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建房附加合同》,约定由苏某等十一户提供其各自或共同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李某3、李某1、李某2、罗某提供建房资金由其四人负责开发建成一栋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的商住楼。后罗某因故退出并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林某

2012年12月3日,为了预定涉案房屋,余某与李某2、李某3签订《房屋出售合同》。2013年9月23日,李某2代表项目部(出卖人,即甲方)与余某(买受人,即乙方)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甲方经批准将苏某所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合作开发。合同另对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商品房建筑面积(计价面积和产权证面积)、价款及支付、房屋交付、办证、违约责任、延期交房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余某陆续缴纳购房款、契税和房屋维修资金、水电燃气初装费和(房产证、土地证)办证费等费用共计326645元。2014年12月20日,李某1、李某3、李某2、林某以短信方式通知余某于2014年12月28日收房,因余某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余某未同意收房并报案。后余某等多次找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维权,政府相关部进行了协调处理,因双方分歧较大,协调未果。   

案情补充:

1.上述《合作建房合同》和《合作建房附加合同》于2015年4月27日经法院确认有效。李某1、李某3、林某向李某2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人与苏某等十一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拟定项目名称并对外出售

2.2013年2月30日,苏某等十一户作为发包人将案涉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2013年5月3日,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对苏某等十一户案涉项目建设工程发放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2015年3月25日,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苏某等11户凭发放的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就可直接放线开工。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7509.28平方米(其中地下1326.3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1310.2平方米。该项目于2013年3月6日开工建设,土建部分于2014年10月竣工,但是该建设工程至今并未进行竣工验

3.案涉项目部负责人是林某,李某2主管财务、李某3主管协调工作、李某1进行出资,该项目部并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案涉项目至今(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前)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李某1、李某3、李某2、林某亦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5年5月28日,李某2等四人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对案涉建设项目“地下层和4-12层房屋产权”进行房产过户登记。经房地产管理局初审认定,该项目具备产权首次登记的必备条件,初始登记可以颁证到十一位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下。案涉项目地下层和4-12层房屋产权可以过户登记。李某2等已与案涉项目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买卖双方对合同内容不持异议或经法律程序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并发生法律效力,亦可以通过转移登记过户到买受人名下。2015年5月28日,苏某夫妇以共同共有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案涉项目606号房、608号房、609号房、1014号房、715号房均已初始登记到苏某夫妇名下

余某诉请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购房款赔偿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

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纠纷,为何不适用最高法《商品房买卖解释》?

【详见上文解析...】(点击即可跳转)


2.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详见上文解析...】(点击即可跳转)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是否就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出售的房屋依法交纳了建房所需的相关税费、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该土地系国有出让土地、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也办理了合法的建设开工手续,可见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并非违法建筑

李某1、李某3、李某2、林某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作开发房地产以及在整个建房过程中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管理性规定的行为,应当由相关的政府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处理

李某1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故并不需要上述资质。且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系拍卖土地,建房手续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于涉案房屋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非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之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故即使涉案房屋建设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仅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事项,与涉案房屋是否认定为违法建筑无关

综上,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两审法院对其诉请均未予支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01日起实行,现已失效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05月13日起实行,现已失效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01日起实行,现已失效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20年01月01日修正,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01月01日修正,现行有效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01月01日修正,现行有效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更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文章(点击标题可阅读全文)


1. 最高法提审案件|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2. 房产买卖中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登记的10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律师提示在原则之外,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


3. 实践视角下商品房买卖“双合同”纠纷处理分析

法院实践对商品房买卖“双合同”中“装修合同”效力认定不一,并呈现对当事人交易安排加以更多规制的倾向。在合同有效语境之下,装修造价差额返还纠纷较为常见且所涉复杂。合同程序正义应是差价返还裁判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违约金基数及承担主体的司法认定,则以遵循合同真意为原则。商事仲裁作为注重合同自治和行业习惯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否定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责任持更为审慎态度。


4. 最高法|对小产权房、无证房、预售商品房的执行处置及法律依据。

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各省根据自省的现状,及依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纷纷出台相应的解决方案。依江苏省为例,为解决执行工作中较为突出的疑难问题,统一全省执行尺度,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的解答


5. 最高法|经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预约还是本约?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通常,人们把将来要订立的契约称为本约,而以订立本约为其标的合同便是预约。因实际中预约的形态多种多样,仅根据当事人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能准确的界定预约和本约。因此,界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预约还是本约,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简单孤立的仅凭借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来加以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甚至具体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


6. 案例研究|出卖人未以明示方式表示撤销要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又与案外人签订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中,原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通过变更协议将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新买受人,出卖人在买卖合同及协议中均签署了名字,表明其发出要约且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出卖人未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撤销要约或解除合同,故所签合同及协议成立且生效,各方应按约履行。

出卖人与案外人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导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出卖人的根本违约行为与合同不能履行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适用定金罚则,出卖人需双倍返还定金,并按约定赔偿律师费。


7.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最新案例+法官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致,同样可能存在格式条款,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应根据条款约定的内容及具体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免除开发商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


8.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后及履行环节明显与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不符,法院认定系恶意串通签订,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房产价值较大,交易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未看房就签约,非理性经济人所为;作为大宗买卖,应明知房屋的市场价格,以远低于鉴定价值的价格成交不符合生活常理;……从订立、履行、交易价格等方面来看,恶意串通,损害了出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版权公告

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原创文章;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买房、卖房、继承、析产、分割、确权、陪购、陪售,代理谈判、签约、争议解决。

敬请关注:易居房产律师网

http://www.maxfcls.com/(PC端)

http://www.maxfcls.com/wap/(移动端)

易居房产律师团法律咨询热线

13911056513(张涛律师)

Email:13911056513@139.com

18501380726(团队助理)

团队微信号:zhanglvteam

Email:18501380726@139.com


点击下方文章标题,可阅读更多文章

更多原创文章,在本订阅号“查看历史”

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名下房产归妻子所有,未办过户登记即被查封,妻子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法院支持吗?

出名人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且同意过户借名人未能举证证明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等具体情况,法院难以判决支持!

卖方明知登记错误仍将应为前妻名下的房屋出售致无法过户仅被判违约金2万元!

对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数额不认可、未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诉请法院判决村小组支付补偿款?

业主委员会未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成立及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购得房屋实际占有但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破产后买受人能否行使取回权将已购房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

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怎么做才能有效进行个人资产的保护与隔离?(附:8大实务规则总结+4个精选判例推演)

儿子婚后将房屋两次更名登记为配偶单独所有,母亲作为共有人可否行使追回权要求恢复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6个精选案例全面展示适用细则的实务要点!

宅基地院落拆迁儿媳无建设贡献且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仅可获得选房指标所对应的折价利益!

宅基地上老房拆除建新房,家庭成员未做产权约定,应如何认定新建房屋权属?

单方签约出售共有商铺,转让完成配偶两年无异议再诉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支持!

委托人支付报酬,应以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介绍工程承包索要居间服务费7230万,发生纠纷法院如何裁判?(02)

国企房屋转让应当进行评估、批准等规范内部程序的规定属于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地产买卖遇纠纷仲裁达成协议,调解书却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可否再起诉?

分居协议房产归一方因欠贷未过户另一方去世,继承人对该房主张继承分割,法院怎么判?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易居房产律师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